各研究所、学院、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规定,我校将根据相关要求开展2017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4年9月之后入学,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2017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往届毕业生不纳入申请范围。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三、所需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内容为打印,两份,电子版发至邮箱sao@ucas.ac.cn);
2.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二次分配的工作证明材料原件(需申请人签字、按手印,两份);
3、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4.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
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四、相关说明
(一)地区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代偿本金,代偿期间产生的利息,先由申请毕业生偿还,待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后再予以返还。
五、时间安排
学生处接受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
六、有关要求
申请同学填报要认真负责,做到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校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在工作中若有疑问之处请及时与学生处联系。
联 系 人:赵苹,联系电话:010-88256154,邮箱:sao@ucas.ac.cn。相关材料请直接寄送国科大学生处,寄送地址:北京市玉泉路19号甲,邮编100049。
特此通知。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证明
3.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的工作证明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处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