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毕业生有关的就业概念

 与毕业生有关的就业概念

该部分内容从网上搜集,主要方便学生理解。就业当年的政策等如有变化请按照学校通知执行。

毕业生就业会遇到许多就业概念,对这些概念理解得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就业效率,因此,对基本就业概念进行梳理非常重要。

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1毕业

毕业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学校准予毕业的情况。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2结业

结业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的情况。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同学,一般可以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见各校的具体规定)。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结业生在1年内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3肄业

肄业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情况。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学历证明。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肄业生,国家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由学校将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二、生源地

一般而言,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生源地是指入大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本科生和研究生略有不同。

1本科生的生源地

本科生的生源地是指高考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一般为在哪个省市(自治区)参加高考,就是哪个省市(自治区)的生源。但有一个例外情况:北京地区的竞技体育学校、艺术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招收的非北京户籍学生考入大学的,其生源地仍为考入上述中等学校前生源所在地,而非北京生源。

2研究生的生源地

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入学前未间断学业,由大学起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考入大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且已在工作单位落户(非集体户)的,原则上以工作地为生源地。

3生源变更

某省生源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口迁到另一省市,属于生源变更。比如某毕业生是江苏省的生源,在他上学期间,他父母的户口迁到了上海市,这就属于生源变更。

生源变更主要用于户口和档案迁转。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直接转到工作单位,生源变更没有任何意义;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要求回省参加二次分配的毕业生,最好进行生源变更,以便把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现在的家庭所在省市。

办理生源变更手续时,毕业生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上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北京市教委审核同意后办理生源变更手续。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变更工作前的工作单位说明。

(2)父母变更工作后的工作单位说明。

(3)父母变更工作后的户籍证明(由当地派出所出具)。

(4)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生生源变更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4月底。

三、毕业去向

毕业去向主要是指毕业生的就业状态,一般分为派遣、考研、考双、接本、出国、病缓、待分、不分、延期、二分等几种形式。毕业去向直接决定了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如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等)转接的手续办理方式。如派遣的毕业生可以办理就业报到证,考研的毕业生则不能办理就业报到证等。

四、派遣、二分、待分、改派

1派遣

派遣是指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学校为其出具就业报到证,并在其毕业后将其人事关系转入接收单位的就业形式。其中对于接收单位,要求其能够具备接收毕业生的资格。一般说来,要求用人单位能够解决毕业生的户口、档案问题(如果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未转入学校且落实的接收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则不要求解决户口问题)。

2二分

二分是指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落实了灵活就业单位(单位不具备接收毕业生的资格,如单位不能解决北京市户口或没有编制等)、准备毕业后再参加研究生考试或申请出国等原因,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毕业生的人事关系派遣回生源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继续落实其就业或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

3待分

待分是指毕业时由于一定原因将户口档案暂时留存学校的一种状态,如毕业时参加国家或地方基层服务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就业手续的,或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将户口和档案留存学校的未分毕业生,这种情况须符合北京市关于毕业生户档留校的相关条件。

4改派

改派是指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和主管部门核发报到证后,进行单位及地区调整的一种做法。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改派应在毕业生自第一次派遣离校之日起的1年内进行,超过时间一般不予受理,因此,申请改派的毕业生应注意向学校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为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保证签订协议后各方的权益,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得改派。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调整的,学校审核同意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下达调整方案,按照调整方案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1年以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改派须注意以下事项:

(1)学校就业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2)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在毕业后1年内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教委同意,为其办理改派手续;超过1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3)毕业生办理改派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4)已派遣京外单位就业,欲改派在京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已经派遣至在京单位,又提出在京改派但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的;已派遣毕业生申请跨省市改派,但不是回生源地就业的;上报就业方案为回省待就业,又申请跨省市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后无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办理改派手续的,原则上就业部门不予受理。

(5)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因种种原因未成行的,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手续。

(6)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应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7)定向毕业生应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到原定向单位(地区)就业,原则上不予改派。

(8)未经学校允许,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将学生退回学校。

(9)学生档案已经不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待学生档案退回学校后,方可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五、统分、委培、定向

1统分

统分旧称统招统分,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照国家制定的高考招生办法规定的章程制定的分数标准统一录取的本科生;通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按照国家分数线统一录取的研究生,具备统分资格。

2委培

委培即委托培养,某个单位委托另一个单位对人员进行培养,满足对此类专业人才的需求,毕业时按照委托培养协议执行就业政策。

3定向

定向即定向就业,定向就业招生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上述地区和行业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培养方式为定向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

六、推荐表、接收函与就业协议书

1推荐表

毕业生推荐表是由毕业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通过各高校发放给毕业生的推荐材料,是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由北京市教委制定,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通过北京地区各高校发放。发放对象是具有派遣资格的毕业生。

一般说来,推荐表有如下作用:

(1)推荐表是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只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才有资格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定向、委培毕业生、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没有推荐表。

(2)推荐表是毕业生申请户口、报考公务员等的必备资料

按照北京市人事局的规定,用人单位申报解决毕业生北京市户口,推荐表是必须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之一。同时,毕业生如果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必须提交推荐表。

(3)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书面材料

推荐表内容需要经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审核并加盖公章。

2接收函

接收函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该用人单位接收该毕业生的证明材料。落实到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部委人事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人事部开具的户口接收函等;落实在生源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的,应以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盖章为准;跨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以接收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户口接收函。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开具的表示接收该毕业生到单位工作的正式的书面证明材料,常见的有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而开具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正在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证明等。

3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

就业协议书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含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包含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毕业生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地址,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和用人单位意见等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学校意见,包含学校联系人、毕业生培养方式、院(系、所)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等内容,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

就业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毕业生按照就业协议的内容,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安排毕业生就业;学校按照协议书内容,审核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就业协议书内容,办理就业手续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对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确定单位愿意接收、学生愿意去此单位工作、学校经审核同意派遣的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三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就业协议书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合同效力,需要当事人严格遵守。

七、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以及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需要提醒的是,就业协议不能等同劳动合同。

    2.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用人编制、经费、工资制度等方面仍对事业单位实行宏观管理,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以下所说的劳动合同也包含聘用合同。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4)合同有效期不同

    就业协议书自签订日期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中止;劳动合同有效期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5)法律适用不同

    就业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适用于民事法律,因此,如果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应根据《民法》、《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对其他签约方进行赔偿;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八、进京指标、留京调控比例与留京单列

1进京指标

进京指标是由北京市的用人单位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及中央在京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的,招聘京外生源统招应届毕业生的用人招标。

2留京调控比例

留京调控比例俗称留京指标,是由北京市教委确定的每个学校的京外生源统招毕业生能留京就业的最大比例,其比例由北京市教委确定,是毕业生就业落户北京的另一个前提条件。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留京须坚持“学以致用,择优推荐”的原则。所谓留京指标并不是一个确定到某一位毕业生头上的指标,而只是限定了高校毕业生能够留京工作的最大人数。

一位毕业生必须同时拥有进京指标和留京调控比例,才能最终留京就业。

3留京单列

留京单列是指这类单位接受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在京工作时不计算在每个学校的留京调控比例之内。单列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部队、教育系统、远郊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保证的单位等。

九、人事代理

1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对毕业生而言,办理人事代理首先解决了落户的问题,其次保证了毕业生不论在何种类型单位(包括私营、三资或民营企业)工作,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应有的社会、政治待遇和人事服务都得到保障,例如保留干部身份、转正定级、工龄连续、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升、职称评定、出国政审、党团管理、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种证件年审等,如将来考取研究生还可计算工龄。对各类用人单位尤其是无人事主管权的非国有企业和改制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言,人事代理制度既解除了接收人员的后顾之忧,又可以从具体琐碎的人事管理事物中解脱出来,减少了人事机构设置和人员开支。

2人事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

人事代理制度属于人才交流服务范畴,代理机构一般向委托代理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服务;管理人事档案服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服务;代办人才招聘服务;制定培训计划并受委托进行岗位培训;开展人才测评服务等。

3与高校毕业生有关的规定和办法

人事代理制度有一些具体规定,与毕业生有关的规定和办法内容如下:

(1)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部门和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招聘的职工均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委托方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3)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在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在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时,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档案工资的调整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5)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的考核、转正定级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代理方提供这些毕业生的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代理方负责办理。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如果解除了聘用合同,可以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方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1个月者,其见习期顺延。

十、五险一金

1五险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2一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十一、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证

1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按照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审批通过后,将核发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俗称报到证或派遣证),由毕业生在毕业前在学校领取。

就业报到证(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是由教育部印制,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证件。报到证一式两份,分别称为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就业通知书则放入档案内封存。

用人单位和高校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接转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

就业报到证对毕业生非常重要,关系到毕业生的户口落户、档案转递、干部身份、工龄计算等。报到证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代表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迁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

2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十二、用人单位违约和毕业生违约

1用人单位违约

用人单位违约是指因用人单位方面原因造成的就业协议无法履行。违约的原因一般包含单位经营困难导致裁员、岗位撤销、破产,用人单位用人计划发生重大变动等。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为毕业生开具写明原因的正式书面退函。

2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是指因毕业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就业协议无法履行。违约的原因一般包含已签约毕业生又与别的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已签约毕业生准备继续考研或出国、已签约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生产条件不满意违约等。毕业生违约也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应慎重考虑。

十三、试用期、见习期与服务期

1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加以约定。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见习期

见习制度即部分用人单位(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

对见习期的理解,需注意两点:

(1)适用范围

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见习期适用于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它们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而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

(2)时间限制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见习期的时间长度也有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见习期为6个月到1年,1年是它的上限。

综上所述,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见习期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意义上的在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试用期”。

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1)期限不同

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见习期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下。

(2)适用的对象不同

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前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

(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

试用期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可随时将其辞退,毕业生若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以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不合格,可延长其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

(4)法律效力不同

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时间长短或者有无。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国家干部。

3服务期

服务期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即签订几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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